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工作的意见(校政教〔2021〕28号)

发布者:刘云发布时间:2022-03-22浏览次数:617

滁州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工作的意见

 

有关二级学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深入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加强工科专业内涵建设,提高工程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社会认可度和美誉度,根据教育部相关专业认证办法及《滁州学院专业评估与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校政教〔20185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成立工作组织                           

1. 二级学院须成立学院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认证工作小组。

1)领导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为二级学院其他领导、教学督导组组长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等。

主要工作职责为:深入调研,制定二级学院专业认证目标和工作方案,审定各专业认证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和理论研讨,掌握认证工作理念,明晰专业建设思路;部署、协调各项认证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全面推进认证建设工作;审定专业认证申请和自评报告材料,查找存在问题,督促持续整改;协助组织进校认证考查专家接待工作,持续关注并争取较好评审结果;根据认证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学院人、财、物等资源。

2)每个拟认证专业均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一般情况下,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专业负责人任副组长,可设工作组秘书若干名。组员由专业团队教师、教学督导员及二级学院教务、学工、科研、实验管理人员等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为:开展充分调研,制定专业认证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加强认证规范和教学改革理论研讨,提升整体认识水平;掌握专业建设标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围绕培养目标达成,坚持成果导向,做好问题反馈与持续改进;撰写专业认证申请书和自评报告,整理、编制各类相关支撑材料;做好进校认证考察专家接待,为现场考查专家做好服务;根据学校、二级学院指导意见或认证评价结论,落实整改工作。为进一步提升专业建设和认证申请工作整合力度,鼓励二级学院聘请院外、校外相关人员参加本院专业认证工作组。

二、制定工作计划

二级学院应对专业认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以认证理念、标准为指导,全面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内涵建设,要结合学院“十四五”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专业认证或认证理念落实工作进行总体谋划,并在每年的3月份向校教学评估中心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对专业认证的相关任务举措、人员、时间、进度等做出细致安排。

三、工作要求

1.国家级一流专业(工科)、学校认定的首批工程认证试点专业要在“十四五”期间通过认证。

2.其他具有较好办学基础的工程教育认证目录内专业,要进行认证申报,积极争取通过认证受理(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必须申报)。

3.其他门类的专业,“十四五”期间必须按照专业认证的理念和标准加强建设,做好认证准备。鼓励申请相关其他类型专业认证。

四、经费与政策支持

为推进认证工作,学校将加强统筹协调,实施配套支持政策,全力保障认证工作顺利开展。

1.对申请专业认证的专业,学校每年提供10万元认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修订、图书资料购置、会议培训、聘请校外人员讲学、专家咨询、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

2.如认证申请被受理,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结合学院提交的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在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基础上,给予申请认证被受理的专业以适当的整改建设经费。

3.对于通过认证的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学校在职称评审、专业建设、招生计划、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4.对于申请认证获得受理的专业,在准备认证期间(一般为一年,不超过二年),其专业负责人和工作秘书(不超过2人)减免二分之一的教学、科研额定工作量,确保足够精力用于认证工作。

5.对于参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涉及到的所有课程,在达到认证工作要求后,其教学工作量乘以系数1.5

6.对于认证申请被受理的专业,学校将参照专业建设类国家级项目立项标准进行奖励,用于认证专业参与人员的工作酬金。专业所在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加10分。

7.学校对通过认证的每个专业奖励10万元;通过认证的专业有效期满后,复评通过认证的奖励2万元,由专业所在学院统筹分配。

8.成功通过认证的专业,其专业建设成果直接认定为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或教学成果奖,专业所在学院当年度教学考核直接得满分,对为专业认证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成员(专业负责人、工作秘书等,一般不超过3人)予以专门表彰,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申报质量工程项目中予以优先。

9.被列入认证目录的专业不及时申请认证,或虽认证申请被受理但因准备工作不足、敷衍塞责,导致自评报告或现场考查不通过的,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降一个名次。

10.对认证工作敷衍塞责的专业,在次年校级及以上建设项目立项时,不予推荐或减少推荐名额。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与现行校内其他文件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