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 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政教〔2021〕80号)

发布者:刘云发布时间:2022-03-22浏览次数:94

滁州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滁州学院专业评估与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校政教〔201856号)》《滁州学院基于成果导向教育(OBE)的专业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办法(试行)》(校政教〔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申请参加或通过各级各类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持续改进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由学院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六条  评价原则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以教育部有关本科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要求,面向国家和地区人才需求,落实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目标要求,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第七条 评价目的

通过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收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政策、环境和时代的变化以及专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内涵,保证和不断提高专业办学质量。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教学督导员、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主体。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评价对象

申请参加或通过各级各类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条  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一条  评价主要内容

(一)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根据学生毕业去向,统计继续深造和直接参加工作学生比例,统计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分析毕业生对专业培养目标的评价。

(二)召开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召集应届毕业生、企业专家、同行专家、教师等参与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等,及时掌握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分析学生对专业培养目标优化改进的建议与意见。

(三)毕业生职业发展调查。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校友返校等形式,了解毕业生在工作的表现,职业发展的情况,听取毕业生对本专业培养目标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四)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通过用人单位走访访谈、问卷调查等途径,了解本专业毕业生的道德品质、工作能力、职业发展等情况,对本专业办学质量的认可情况,对本专业培养目标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五)第三方机构调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专业毕业生开展思想品德、专业知识、职业能力、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调查和数据分析,调查结果作为专业培养目标修订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每四年一次或在每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前进行,形成过程性记录文件,最终由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记录文件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内容应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文档并由学院长期保存。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相关专业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原则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工作以教育部有关本科专业认证标准为 根本依据,对接有关“国标”要求,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支撑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体现本专业学生经过四年专业学习与技能训练后,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状态。

第十五条  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将毕业要求落实到每门课程和每位教师,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为教师改进课程教学、学生调整学习活动和专业完善课程体系和教学安排等提供持续改进的依据,最终保障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主体。

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教学督导员、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并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七条  评价对象

申请参加或通过各级各类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评价重点

(一)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支撑关系。专业结合有关认证标准要求,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不低于相应认证标准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与之形成支撑关系矩阵。

(二)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每条毕业要求应分解为若干可学习、可教学、可衡量的指标点,以便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环节并开展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能够对应有关认证标准要求。

(三)教学环节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专业教学环节设置应符合“国标”要求,符合时代需要,紧跟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支撑毕业要求,形成毕业要求的支持关系矩阵。

第十九条 评价方式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方式进行,具体每条毕业要求的达成度评价方法应结合教学环节实施特点、效果体现方式、满意度调查等确定。

课程学习情况(考核)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重要内容,需要每门课程按照对具体毕业要求的贡献度分配权重(支撑权重值和为1)并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具体详见本办法第五章),再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的支撑权重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度”。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形成完整的工作记录文档由学院长期保存。评价结果作为毕业要求内容调整、课程与教学改进的依据。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原则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以教育部有关本科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符合相应学科知识发展前沿,支撑相应的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能够准确表达课程学习后学生的知识获得和能力发展。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教学督导员、学院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主体。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评价对象

申请参加或通过各级各类认证的本科专业须完成对毕业要求具有支撑作用的全部课程的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重点

(一)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专业结合有关认证标准要求制定所设课程的课程目标,确保专业毕业要求均有课程和相应的教学环节支撑,并能够以课程矩阵形式呈现。

(二)有效落实课程目标的实施路径

根据“OBE”理念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能够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制定课程目标,根据课程目标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与内容等教学环节,设计相应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评价方式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调查问卷、座谈访谈、课程成绩分析等方法。某一课程目标同时采用定量、定性评价时,应设置不同评价方式的比重。

第二十七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要求在每次课程教学活动结束后定期完成(同门课程多班教学须独立开展)。评价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目标,改进教学实施,优化课程评价方式,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