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李正洁发布时间:2013-08-06浏览次数:433

教〔200813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由学校安排在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入班上课,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应依法缴费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考勤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并报系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由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因旷课收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课程成绩由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等按比例综合计算。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因课而异,一般为10%30%。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第十条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占该课程成绩的60%,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20%。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相关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系并由系告知学生,同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所在系保存。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开课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该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应予以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试前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课程考试完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经分管教学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申请方可生效。获准缓考者,平时成绩作相应记载,其缓考成绩可作正式成绩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准进行该课程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开课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五条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通过者,可视为基础外语课程合格 (外语专业除外)

第十六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可视为计算机基础课程合格 (计算机专业除外)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如果不及格的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一学期达三门即进入学籍预警状态。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年不及格的课程达五门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有六门以上(含六门)者作留级或降级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或降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若试读期间各门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考试成绩合格,则不作留级处理,可随班继续学习;考试课程(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一旦出现不及格,则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条  计算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办法执行:

1.考试作弊、旷考课程,均按不及格计算;

2.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课程计算;

4.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或降级一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或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者要求其本人填写学籍变动报告单(注明不及格课程),由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留、降级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留、降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有特殊理由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滁州学院有关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原则及办法办理:

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及教务处审查并上报分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征得同意后,和转入学校联系,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及户口转迁手续。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后,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1.一年级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学习,二年级学生一般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2.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方可毕业。

3.学生转专业后,原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与份量相近时,可以办理免修手续。

4.转入专业计划开设的课程,本人没有修读或只修读课程的部分内容,应补修或重修;若未修课程与现有开课时间冲突,可以通过自学方式修读,由转入系负责以闭卷方式进行课程考核。

5.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专升本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5.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6.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7.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不记入学习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患病经校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前所修课程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且被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4.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不得减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等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处理办法如下:

1.学校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对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

2.学生在服役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函授等方式自修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批准,可参加课程考核;

3.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其学籍;

4学生服役期满后可申请复学,由本人申请经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可复学到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撤销,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具体复学年级根据已修完教学计划情况而定。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1.一学期有五门课程或各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经补考、重修仍不及格的;

2.在校学习期间专科生留级达两次、本科生留级达三次者;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执意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2.因病、因残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证明下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滁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其学制两年。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第四十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门数的,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一次补考(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课程规定的合格要求,从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

2.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在正常学习期间内无法安排重修而导致结业的学生,学校将在最后一学期安排一次重考,重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2.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学校鼓励本科生积极报考研究生,对当年考取研究生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学籍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在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以上,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执行。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教务处、学生处、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