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7〕52号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属系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由学校安排在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准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欠款者不得注册。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3至6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并定期将考勤结果报开课系和学生所在系备查。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系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由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批;1周以上由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6学分(毕业当年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或重考)”字样。
第十三条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因课而异,一般为10%到30%。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学分。学期考核结束后,各系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 90~95~100 | 80~85~89 | 70~75~79 | 60~65~69 | <60 |
五级制及 对应的百分制 | 优(A)=95 | 良(B)=85 | 中(C)=75 | 及格(D)=65 | 不及格(F) |
二级制及 对应的百分制 | 合格=75 | 不合格 | |||
对应绩点 | 4.0~4.5~5.0 | 3.0~3.5~3.9 | 2.0~2.5~2.9 | 1.0~1.5~1.9 | 0 |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再乘以该课程的权重系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相关教师录入学校成绩数据库,学生可以自行查询。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系,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课程的教学实施系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具体标准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1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成绩登记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九条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条 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通过者,可视为基础外语课程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外语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全国计算机或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者,可视为计算机基础课程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计算机专业除外) 。
第四章 自修、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自修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始后2周内办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的,取消自修资格,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两课”课程、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四条 不及格课程,学生本人可申请重考1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1.重考不及格的课程;
2.因考试作弊或旷考致使该课程以零分记载者;
3.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者。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多次重修。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系同意,校医院等部门核准,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完成。
第五章 辅 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已修学分总数不低于40学分,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成绩(折算为百分制)不低于75分的,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有特殊理由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滁州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转学,学生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原则及办法办理:
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属系及教务处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及户口转迁手续。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材料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系“确有特长”转学的,须提供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获奖证书原件;
2.因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其中,若系“水土不服”的,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且仅限转回生源所在地同层次及以下学校;
3.因有“特殊困难”转学的,仅限转回生源所在地或投靠的直系亲属所在地同层次及以下学校;
4.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须不在同一城市;
5.我省生源,申请转到外省(市)学校的,其高考分数须达到转入省(市)学校当年在皖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转入学校当年在皖没有招生的不予转入);
6.我省生源考入外省(市)学校的,申请转回本省学校,其高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在我省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已获学分数自动带入转入专业,视作转入专业已修学分数,所缺课程无需补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2.本科第5学期以后者;
3.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4.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或停学。休学不记入学习期限,停学记入学习期限,二者累计均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患病经校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创业、办理出国留学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对停学学生,学校收回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发给停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休、停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停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内持有关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且被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4.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不得减免。
第三十九条 休学、停学的学生在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校不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等事故负责。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读期间三次出现在1学期中修读取得的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者(毕业当年除外)。在第1次出现1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时向学生提出警告;在第2次出现1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告;在第3次出现1学期取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时予以退学。
2.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6年者;
3.休学、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1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2.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迁回家庭户口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3.因患精神病、意外致残等疾病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学满一年或者所修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5.学生对于学校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结论由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6.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者省教育厅有明确答复应予退学的,退学学生应于退学证明下达后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获得各类课程规定学分或总学分,从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
2.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四十七条 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在正常学习期间内无法安排重修而导致结业的学生,安排1次重考,重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2.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1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学年或已修满40学分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十章 学 位
第五十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秋季及其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