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者:李正洁发布时间:2013-08-06浏览次数:632

院教〔200631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进一步适应建设一所文、理、工学科专业并重,经济、管理、教育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多科性本科院校的要求,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组织

第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二条  实行教学管理分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全校的教学组织和宏观管理,协助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指导全校教学工作,负责提出学校教学工作要点,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检查监督培养方案的执行,组织专业、课程建设,组织全校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教材、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等项工作。各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校设立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教学和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充分发挥教学基层组织的作用。各系(部)按学科、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教研室,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对本教研室师资的培养、提高提出建议,安排教师的工作任务等。

第五条  加强对教学状况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学校设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有条件的系(部)也要成立系(部)级的教学督导组。

第六条  系(部)行政领导的教学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指导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二)组织制订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

(三)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主讲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

(五)主持本系(部)学生的学习和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批报学生学籍变更、评优以及毕业教育工作;

(六)组织本系(部)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  教研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和落实常规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

(二)开展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四)做好学科教学团队建设,形成高质量的教学科研梯队。

第八条  系(部)教学秘书教学管理职责

(一)协助系(部)行政领导编制各种教学文件、具体实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做好教学事务管理工作;

(二)参加组织教学检查、评优、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负责教师教学进度、工作量登记工作;

(四)负责教师、学生考勤登记工作;

(五)负责学生成绩考核的管理归档、学籍变更、学位等具体工作;

(六)完成教务处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系(部)教学秘书在业务上受系(部)和教务处双重领导,接受双方业务考核。学生数较多的系(部)可设教务员协助教学秘书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新生入学前,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按照一定的程序,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和“三个面向”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主题,通过学分制的实施,着力增强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改革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探索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十一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宽口径、厚基础、重视学科、淡化专业的原则;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规格要求;

(二)学制及教学时间分配、学分计算;

(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四)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学时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第十三条  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等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教务处经充分调研后,与有关部门商议,提出制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和要求;

(三)各系(部)根据学校的原则意见和要求主持拟订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草案;

(四)教务处对各系(部)拟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核;

(五)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涉及执行计划的变动,由有关系(部)提出,报经教务处批准,重大问题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变动计划必须在提交下学期的执行计划前提出。各系(部)应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落实本系(部)下学期教学任务,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专业要严格规定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必须修满的最低总学分数、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最低学分数,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不可相互替换。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

(一)确定好主讲教师;

(二)制订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三)选、编好适用的教材;

(四)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五)制订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六)制订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七)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编制教学大纲是使每门课的教学环节得以规范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列入教学计划中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部)指导相应的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制订出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课程简介。包括教学对象、开课学期、课程类别、考核方式、参考教材、主要参考书目等。

(二)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应标明教学要求为熟练掌握、掌握或了解。

(三)内容安排。理论课应规定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并提示其要点、重点、难点所在。规定总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验性教学的学时比例,以及各章学时分配。

实践课(实验课、见习、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应规定实验或操作可供选做的题目,实习、设计的主要教学环节,并提示其要点、重点和难点,规定总学时数(或天数)和学时分配。

(四)明确课程适宜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成绩考核方法。

(五)提出教材选用的建议,提出主要的参考书目和自学教材,并提示该课程对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原则性要求。

第十九条  选用和编制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主讲教师应认真总结经验,充分研究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注意运用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做好大纲的编制工作;

(二)覆盖面较宽的公共课、基础课、任选课的教学大纲,应考虑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公共课的教学大纲,应满足开课系(部)的专业基本要求,主动征求有关系(部)的意见;

(三)教学大纲可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教研室讨论,经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教务处存档;也可参照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

第二十条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修改,需经教研室研究,报系(部)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教师应严格按大纲进行授课,教研室应经常检查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各系(部)要把大纲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任课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年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等教育理论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顺利地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自觉学习现代教育技术理论,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第二十二条  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并初步掌握了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系(部)主任审定,取得任课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系(部)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二)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系(部)聘请,所在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

(三)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系(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处级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

第二十五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系(部)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养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二)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四)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二十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三)有根据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实施具体方案;

(四)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了解及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关著作;

(五)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出较详尽的教案或讲稿。

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教学实施具体方案、讲授提纲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系(部)主任审批。

第五章 教学准备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深吃透。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选用教材或讲义,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适当的练习题与思考题,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使用教材计划。基础课教材应尽量采用教育部颁发的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讲授提纲。

第三十一条 授课教师要结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的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选择或拟好思考题和作业题,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每年应有10%左右),以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讲稿或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每学期上课之前,由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系(部)审查。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能和素质,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十六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一)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二)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三)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四)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五)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六)准确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尤其是要利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进行视听教学;

(七)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艺术,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要积极采用自学式、讨论式、研究式、实验式等教学方法;

(八)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要活跃,教学效果要明显;

(九)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

(十)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十一)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十二)学校鼓励进行双语教学。

第三十七条 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三十八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进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七章 作业辅导

第三十九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四十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文科则应明确确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并作为学习成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30%。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十三条 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渠道之一。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作业,确保质量。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1/3

第四十四条 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四分之一。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第四十五条 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 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要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系()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每12周必须安排一次课外答疑时间。课外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小组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做到有问有答,通过问答启迪学生思维。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作答。

第四十九条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学习讲授方法与技巧。辅导过程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方案中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初步的科学研究基本训练。通过此项活动,可以巩固、加深和综合运用所学过的知识、理论和技能,能够培养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观察、分析、综合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学会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与协调,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各系(部)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检查本系(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落实情况。系(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审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下达任务书,安排指导教师,布置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工作;

(二)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教师的工作;

(三)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按规范化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对答辩小组提出的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及评阅答辩中有争议的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最终确定成绩;

(四)按学校有关要求,保存与毕业设计(论文)有关的电子和纸质文档;

(五)做好本系(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总结与评估工作。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特点和特色,选题要有前瞻性、创新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选题必须确保一人一题。论文(设计)选题由教研室提出目录,由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统一审定。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应由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选题、参阅文献、资料、写作提纲、研究方法均应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定稿后,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分别写出评语,并确定初评成绩。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均须进行答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参考指导教师、评阅教师评定成绩和答辩成绩最终审定。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对获得优秀、不及格等级的毕业设计(论文)须写出具体详细的理由和评语,其余等级须写出简要评语。

第九章 实践教学

第五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具有加强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实验、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工业见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论文(设计)创作等。

第五十七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发现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的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学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指导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工业见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学生的教育实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原则上由各系(部)联系安排;学校及各系(部)应加强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实践基地的建设,以保证实习基地的数量满足实习的要求。各系(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师拟定实习计划。制定实习计划应本着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实习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间的安排、检查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

指导学生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系(部)或教研室的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各系要根据实习要求、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以及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中职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十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习、利用语音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相等,应在一星期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任课教师说明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六十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考试课程一律在期末安排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查或考试,考核的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与系(部)教学秘书商定。

试卷的命题、制卷、保管、监考、阅卷、成绩登录、试卷分析等均按《滁州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院行〔200612号)执行。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一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六十三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研室每月至少应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时间。

第十二章   教学工作评价

第六十四条  教学工作评价是调控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评价的原则是: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价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工作评价的范围:①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评价;②教研室教研工作评价;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④其他专项评价(如专业、实验室等)。

第六十五条  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有: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学大纲制订情况;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秩序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情况;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六条  教研室工作评价的范围涉及人员队伍状况,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各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教学环节管理,教师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教学改革的成果,科研水平等。

第六十七条  教学质量评价主要评价教师师德表现;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等。学校每年举行一次课堂教学大赛,系、院两级层层选拔,评选出教学优秀奖。

第六十八条  其他专项评价由教务处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教学工作评价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教考分离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等。

第七十条  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与奖惩制度挂钩。系(部)教学工作评价结果应作为系(部)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并逐渐与教学业务经费投入挂钩。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遴选,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评选等的主要依据。教师的教学评价资料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章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组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项,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并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已经执行的文件与本规程矛盾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