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李正洁发布时间:2013-08-06浏览次数: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训练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基本技能,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考,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四条 实验课内容可根据教学需要和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的要求,统筹规划,建立较完善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系(部)按照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来安排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完成后交由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经审定后的实验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实验教学计划,须经系(部)研究报教务处批准后才可在下学期执行。

第七条 各系(部)要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研究,构建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实验教学,在实验项目中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八条 实验课程的安排是每学期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具体实施进程的体现,是实验室开设实验课、编制实验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采购申报计划的基础;同时也是学校分配实验经费、考核实验室建设效果以及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九条 凡是有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课指导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认真填写实验课表、实验课教学计划表、实验课教学任务报告单,以便教务处制定总课表及汇总全院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纲领性的实验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经系(部)组织专家论证、主管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按照教务处制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内容包括:实验课名称、实验项目内容、任务与要求、对培养学生的能力要求、学时分配、教学方式、实验设备、成绩评定标准和方法等。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时应确定实验类型,将新的科研成果、实验技术不断地充实到实验教学内容中来。实验教学大纲不能适应专业教学要求时,系(部)提出变更申请,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中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第十三条 系(部)应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需要组织力量精选统编的规划实验教材。没有合适的实验教材时,要精心组织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主要内容有: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系统介绍;主要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与使用注意事项;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等。

第十五条 实验教材由系(部)审定后方可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无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项目不得开设教学实验。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各级职责

第十六条 教务处的职责

1.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及学时督促审查各系(部)、各实验室编写的实验教学计划及开设的实验项目、实验课时。

2.有计划地组织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检查工作,抽查实验教学的考查与考试,协调相关工作。

3.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审核实验教学工作量。

4.积极支持开放实验室,协调学生竞赛、科技创新等工作。

5.拟定实验教学方面的管理制度。参与讨论实验经费投入。

6.定期组织实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实验教学人员评优、评奖等。

第十七条 系(部)的职责

1.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实验课程的设置,合理设定实验教学时数及比例。

2.督促检查并审定各教研室或实验室拟定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

3.审查实验室的年度或学期“实验课表和实验课教学计划表”,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报送教务处;审批本系(部)实验课程建设的申报论证和验收工作。

4.认真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做好实验教学的编组和课前准备工作。分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以保证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5.对于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由系(部)按照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经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后,统一编排至课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6.系(部)主任和分管实验教学的领导,均应深入实验室,检查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对实验教学的反映,推动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教学文件建设,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室应根据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项目卡片。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精选或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并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3.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出实验课表和实验课教学计划表,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4.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计划进行实验教学,要精心组织好实验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实验前要调修好所有的仪器设备)。

5.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好首次任实验课的教师进行试讲,并经常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6.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为学生的科技创新提供园地。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规程

1.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最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表进行。

2.实验课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各类记录表格、实验报告、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行实验课。

3.每次实验课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预作和试讲,要认真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学生实验前必须预习,没有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4.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实验主讲教师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5.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目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能正确的回答教师的问题。实验中应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要包办代替,要巡回视察具体指导。

6.学生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或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7.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态度、表现和完成实验报告及实验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分。

8.指导教师在每一轮实验课结束时,要及时做好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9.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签名。

10.要加强对贵重药品和器材、化学危险品、压力容器等的管理和使用,领、用、发放要登记,落实责任人,防止浪费和流失。“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于课程实验,由承担理论课程的教学单位在教学任务下达后与相关实验室(含跨部门的实验室)协调落实。

第六章  实验成绩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安排的时间内完成全部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规定的实验项目数和学时数。

第二十二条  实验成绩评定办法要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关于实验成绩的评定可参照以下办法制定: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同时参照学生实验课表现、实验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测试评定成绩,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其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际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将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总分,计入考试成绩册中。

2.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查为主。全部实验内容结束后,实验主讲教师应将综合后的实验成绩一式两份填入相关成绩记录单;一份由实验室存档,一份交本门课程的理论课任课教师;由理论课教师将考试、考查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本门课总学时中所占的比重记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

3.所缺实验或实验不及格者必须在课程考试前,按指定时间补做或重做,否则按不及格处理,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4.由别人代替或代替别人做实验者按作弊处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监控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实验教学纳入学校教学监控体系之中,加强监控,确保质量。

第二十四条 系(部)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工作,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等各种方式,检查和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反应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教学检查细则,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与评估。各系(部)也要把实验教学作为教学监控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监控与督导。

第八章  实验教学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教学归档材料

1.      实验教学大纲

2.      实验课表

3.      实验课教学计划表

4.      实验课教学任务报告单

5. 实验项目卡片

6. 相关实验教学考核资料(如:实验报告、试卷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