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李正洁发布时间:2013-08-06浏览次数:65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健全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1.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2.学校成立“滁州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校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对学校和教学副院长负责。一般由18-20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3.各院(部)成立相应教学督导组,由院(部)参照本规定自行组建。院(部)教学督导组对本院(部)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对院(部)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

二、聘任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乐于奉献。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曾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督导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三、聘任程序

1.校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院(部)推荐、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教学副校长聘任。

2.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教务处备案,由院(部)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聘任。

3.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4.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院(部)有权解聘。

四、工作职责

1. 加强学习研讨,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督导组成员应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学习研讨活动,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理念,树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要求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观,熟悉学校教学管理和与质量监控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

2. 开展听课评课,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次),按照教学过程规范,了解教师教学实施情况,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水平与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形成书面意见,并及时反馈。

3. 开展教学咨询,服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通过开展教学咨询活动,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方法,指导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4. 开展教学检查,加强各教学环节规范与质量监控。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和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教学档案等专项检查工作,参与学校组织的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等专项教学评估工作。

5. 开展考核评价,保证各类教学考评工作客观公正。作为校内专家,参加青年教师课堂基本功大赛、课堂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活动,参与高校教师系列人员晋升职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新进教学人员等方面的教学考核工作,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学考核主要参考依据。

6. 收集教学信息,提升内部教学保障体系运行效果。深入教学一线,广泛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分析、研究督导工作中收集的各种教学信息;定期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定期编印《教学督导简报》。

7. 由院(部)参照校级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细则。

五、教学督导经费

1.校级教学督导员津贴以课时津贴形式,每学年由校教学督导组组长审核后,报学校统一核发。每听一节课折合一个标准课时,其他教学督导工作视情况折合成标准课时。

2.校教学督导组所需的办公用品由教务处提供或核报。

3.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经费和督导员津贴由聘任院(部)参照学校规定从院(部)经费中支出。

六、日常管理

1. 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注重工作总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开展业务学习与交流活动。

2. 保持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各自独立运行的同时,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解决督导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督导工作质量。

3. 各教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4.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配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件。

5.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组长负责,每年考核一次,评选校级优秀教学督导员,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院教〔201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