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李正洁发布时间:2013-08-06浏览次数:3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制卷与保管、考场与考试时间安排、监考、考场巡视、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考试情况分析与抽查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提前2周将考场与考试时间安排通知各系。

第四条 期末考试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召开考试动员大会。各系分别召集教师、学生开会,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

第五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院成立总监考组,负责对考场进行巡视,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期中课程结束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巡视、检查。

第三章 命题

第六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要拟出三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卷,作为考试(AB卷)及补考(C卷)使用,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 要严守试题秘密。命题所用的计算机上不得保存试题(卷);考前不得就考试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泄露考题或在辅导、答疑时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八条 课程考试将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已实行教考分离课程的试卷,考试前由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或任课教师)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由教务处提供;尚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依据教学大纲命题,同时须抓紧建设试卷库。

第四章 制卷与保管

第九条 试卷交印要经过审批,由教研室主任填写考试审批表,系审定并加盖公章,提前10天交教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条 印制试卷时,要确保试卷的质量和安全。印刷试卷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印刷完毕,必须将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当场销毁。要按照考试时间、印制份数的要求,在考试前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制卷完成后,将试卷及相关材料装袋送保密室存放。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装订、保管、发出。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周结束后,由教务处将该学期所有课程考试的样卷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后存档。

第五章 监考

第十三条 教务处于考前审定、落实并培训监考人员。40人(含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4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3名监考人员,并指定1人担任主监考。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30分钟到达教务处设置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预先做好监考的准备工作,考前10分钟安排学生按要求就座,认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并检查学生证与本人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 分发试卷前,由主监考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后,让学生查对试卷的页数是否有误,并提醒学生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试卷字迹模糊不清或分发错误,学生举手询问,方可给予答复、更换。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缺席,如因事不能到场,须事先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换。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在考场内须前后分布,不得吸烟、看书报,不得接打手机,不得谈笑、打瞌睡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现象时,要及时提出警告,警告无效,视为违纪,并停止其考试,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第二十条 一经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应当场认定,并立即停止其考试。在收缴证物的同时,告之学生本人,且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并不得再陆续离开考场。终止时间一到,应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对折后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到座位上收取后,方能允许学生退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清点、密封、装订试卷,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单》。如实填写应考人数、缺考人数及姓名,如发出试卷与收回试卷数量不符,须由监考人员共同认定;如发生学生违纪、作弊,要如实记录,并在该学生的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记录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院总监考组。总监考组立即在全院范围内对违纪、作弊事实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被总监考组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要立即组织阅卷,严格按所附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要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教研室须指定专人核查、累分。

第二十五条 对注明“违纪”字样的试卷,根据《考场记录单》所描述的情节轻重酌情扣除一定的分值。对注明“作弊”字样的试卷,阅卷时一律以零分计,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无效卷,作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两方面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日常考勤、作业完成情况、测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方面综合给出,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平时成绩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并汇总后,在考试前报送教务处、教师所在系各1份,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各系须将各课程有关成绩评定的规定以文件形式报教务处。在确定总评成绩时要严格按比例计分。

第七章 成绩登录

第二十八条 课程总评成绩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由教学秘书汇总并报教务处、学生所在系各1份。

第二十九条 学生所在系教务管理人员在期末考试结束后3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

第八章 考试情况分析与抽查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成绩评定完成后,填写《课程小结表》和《考试情况分析表》,与试卷一起装订成册交课程所在系妥善保管,存期5年。

第三十一条 各系要对评阅过的学生答卷核查、分析,了解命题、答卷及评卷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于考试结束后,要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评阅过的学生答卷随机抽查,对各系录入的成绩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是否按所规定的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学期初补考、学期中课程结束考试和期末考试。专科生、成教生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的各环节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按《滁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滁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滁州学院考场规则

1.学生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按座位号就座, 并将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查对,无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

2.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论处。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3.学生进入考场后,凡考试未要求使用的有关教材、参考资料、笔记等,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集中放置,并关闭通讯工具。开考以后,违反者以违纪论处。

4.学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卷前必须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在规定的地方以外填写,该卷视为无效卷。

5.对装订好的试卷,不得私自拆散,不准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6.学生不得就试题内容向监考人员提问,若因字迹模糊不清或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如需草稿纸,可举手向监考人员领取,不得随意用其它纸张代替。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并检查,学生间不得借用计算器或其它考试用具。

8.考试期间不得无故离开考场,提前答完试卷的学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陪同。

9.规定的考试时间终了,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对折后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无误,经同意后方可按顺序退场。不得在考场内滞留,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10.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对违纪、作弊行为将按《滁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执行。